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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旅行業管理規則72

  1. 1.甲種旅行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於申請變更為綜合旅行業時,就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時所提高之綜合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得十分之一繳納。
  2. 2.前項綜合旅行業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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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72 條規定:「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