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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行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署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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