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本節所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請求本節所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爰參酌修正條文第八條賠償金請領權利之體例,定明請求返還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爰參酌修正條文第八條賠償金請領權利之體例,定明請求返還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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