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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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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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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