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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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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