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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24-1

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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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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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4-1 條規定:「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