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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3.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4.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5.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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