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為有效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法務部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利處理相關事宜。 三、本法所定事項,可能涉及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例如受僱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所提申訴之勞動爭議案件,則以勞動部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此外,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竟為何出現爭議時,則明定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四、明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三年。其他關於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為有效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法務部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利處理相關事宜。 三、本法所定事項,可能涉及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例如受僱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所提申訴之勞動爭議案件,則以勞動部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此外,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竟為何出現爭議時,則明定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四、明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三年。其他關於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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