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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49-12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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