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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9-12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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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9-12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