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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使用而持有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器材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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