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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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