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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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