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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資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或產相關主管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物資中隊,執行轄內民生物資管理調度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首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二人,由大隊長遴選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當人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物資同業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物資中隊,於轄區內配合物資大隊物資調度、盤點彙整指令並執行: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課長兼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適當人員兼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人員兼任,辦理中隊務。 (四)設任務組:視實際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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