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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為專供輸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專供輸出切結書一份。 三、原准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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