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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3-1

勞工或前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並經雇主於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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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3-1 條規定:「勞工或前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經核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並經雇主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