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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應備乘客名冊之國內客船,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後,船長或其指定人員應於乘客登船時逐一對其身分,並於發航當日午夜十二時前或發航後六小時內,依航政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乘客名冊至指定資訊平臺。
  2. 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船舶所有人應擬訂替代措施,並載明下列事項,經航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之正當理由。 二、替代措施規劃作法、實施期間及可行性評估。 三、確認乘客名冊正確性之機制,該機制應包含負責執行與監督之內部人員、執行時機及頻率等內容。
  3. 未依第一項規定上傳乘客名冊或未依前項規定實施經航政機關核准之替代措施者,視為未備有乘客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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