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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