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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5 條
電度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度表中心點距離地面高度應在一‧八米以上,二米以下。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確有困難時,得予增減,除嵌入牆壁內可低至一米外,最高不超過二‧五米,最低不低於一‧五米。 二、電度表應裝設於門口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處,且該處具安全性,可利於操作及維護。 三、電度表裝設應垂直、穩固,以免影響其準確性。 四、電度表裝設於室外者,應置於防雨型封閉箱體內,所有低壓引接線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五、同一棟樓房,樓上與樓下分層設戶者,樓上用戶之電度表以裝於樓下為原則。 六、電度表接線箱以集中設置且併排為原則,並應儘量與建築物齊平。若無法齊平,電度表接線箱邊緣銳角處應採防碰撞處理或修繕凸出角。 七、電度表集中設置者,應設置於同一盤內,且集中電度表表前幹線應有斷路器或隔離設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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