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表前線路及電度表接線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 (一)電度表電源側至進屋點之線路應採用金屬導線管、PVC 管或可封印之金屬導線槽配裝。以明管裝設者,其配管應全部露出,不加任何外物掩護。 (二)自受電箱至集中電度表接線箱之幹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PVC 管配裝;同一集中電度表用電戶,其受電箱至集中電度表接線箱之管線得以密閉可封印供進屋線專用之金屬導線槽或匯流排槽配裝。裝設鋁匯流排槽者,其銅鋁異質導體之連接應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 二、電度表應以加封印之接線箱體保護。但電度表如屬插座型,裝設於非鹽害地區雨線以內之乾燥場所,其進屋線採用導線管配線,並與電度表底座緊密連接者不在此限。 三、接線箱: (一)電度表接線箱應為堅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材質。 (二)低壓電度表接線箱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表面處理前厚度應在一‧六毫米以上;採用不鏽鋼板者,應為CNS 8499之304等級以上,厚度應在一‧二毫米以上。 (三)高壓電度表接線箱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表面處理前厚度應在二.三毫米以上;採用不鏽鋼板者,應為CNS 8499之304等級以上,厚度應在二‧五毫米以上。 (四)裝設於鹽害地區或雨線外處所,低壓及高壓電度表接線箱應採用符合前二目規定之不鏽鋼板或具同等效果者。 (五)採用不燃性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四、低壓電度表接線箱前方工作空間應至少保持○‧九米;高壓電度表接線箱前方工作空間應至少保持一‧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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