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併聯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及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輸出電路連接至多個電源,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對所有電源提供過電流保護。 二、除發電機外,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發電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電力變壓器一次側與二次側皆有發電電源者,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一次側應連接至產生最大故障電流之發電電源。發電電源輸出併聯至電力變壓器二次側,二次側電流額定不小於發電電源輸出連續電流額定值之和者,該電力變壓器二次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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