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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發電電源設備輸出電路應能自動隔離所有併聯系統接地導線,直至所有相線恢正常時始得再連接。但發電電源設備為緊急電源者,不在此限。
  2.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得採用併聯變流器跳脫或自動停止輸出電力,不須與經常電源之所有非接地導線自動隔離。於所有相線恢復正常時,併聯變流器得自動或手動恢復輸出電力。
  3. 併聯電源設備得以孤島模式運轉,供電給與電源系統及電力網隔離之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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