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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併聯系統之單相發電電源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者,應限制連接點之不平衡電壓在百分之三以下。
  2. 併聯系統之三相發電電源在電壓欠相或不平衡時,應自動斷電。但併聯系統之設計不致產生較大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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