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度表不得裝設於下列地點: 一、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地點。 二、有震動之地點。 三、隱蔽地點。 四、有累積油汙及塵埃之地點。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地點。 六、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 七、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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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度表不得裝設於下列地點: 一、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地點。 二、有震動之地點。 三、隱蔽地點。 四、有累積油汙及塵埃之地點。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地點。 六、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 七、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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