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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力監控系統應為可監控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儲能系統及其他設備之輸出。
  2. 電力監控系統應能限制其所供電之匯流排及導線之電流及負載,其限制所連接之匯流排及電路導線電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監控系統應監控其內部所有電流。在用戶總開關負載側之匯流排或導線若未受監控者,該匯流排或導線應符合前條規定。電力監控系統若依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連接者,應監控進屋線電流,以免過載。 二、電力監控系統監控之所有電流加上監測之其他發電電源供應電流之總和,不得大於任何發電電源供電給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容量。電力監控系統連接至未受其監控之匯流排或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控制器設定值應在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內。 三、電力監控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其本身有類似過電流保護功能。 四、電力監控系統監控之單一發電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所連接之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容量。 五、電力監控系統設定值僅限於合格人員可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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