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連接至用戶總開關電源側之發電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併聯之發電電源連續電流輸出額定總和不得大於進屋線之安培容量。但依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控制者,不在此限。 二、自進屋線連接點至發電電源輸出電路第一具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其線徑應符合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過電流保護: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應有符合第一千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熔線與隔離設備分開裝設者,隔離設備應位於熔線之進屋線側。 (二)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外進屋線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建築物外可輕易觸及處,或發電電源導線進入建築物內第一個可輕易觸及處。 (三)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內進屋線者,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點至進屋線引接點之導線長度,於住宅場所應在三米以內,於非住宅場所應在五米以內。 四、既有設備之接線修改,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針對修改提出說明,並於現場有標識說明。輸配電業管制之電度表等設備接續,應經該電業同意。 五、連接至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間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進屋線,應裝設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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