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併聯發電電源之輸出,得連接至用戶任一配電箱內含其他電源之用戶總開關負載側。
- 前項配電箱內設備或引接幹線,由經常電源及其他電源同時供電,且能供電給多個分路或幹線者,其電源併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一個以上電源系統,每一個電源之併聯應採用專用斷路器或附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導線或匯流排安培容量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發電電源輸出引接至幹線,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發電電源輸出電流一‧二五倍以上,引接至經常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之幹線者,在發電電源引接點負載側之幹線依下列規定之一保護: 1.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經常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與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之總和以上。 2.裝設於發電電源與幹線引接點負載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應為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以下。 (二)發電電源輸出引接至幹線,其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安培容量為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三分之一以上,且終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並有防護使其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在分接點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匯流排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之一選定。但既設匯流排汰換有困難,以電力監控系統或其他卸載措施能確保匯流排不會超載,並經電業檢驗通過者,不在此限: 1.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應為匯流排安培容量以下。 2.若有二個電源,經常電源與另一發電電源引接於匯流排相對之不同端,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依第二章第二節計算之匯流排安培容量一‧二倍。發電電源引接過電流保護裝置處應有標明發電電源引接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可移位之耐久警告標識。 3.除保護匯流排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所有配電箱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包括負載及配電裝置,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匯流排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匯流排額定。內含其他電源之配電箱應有標明本箱體內有多種電源,除主保護過電流保護裝置外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之耐久警告標識。 4.連接住宅場所用中央饋供型匯流排配電箱之任一端時,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一‧二倍。 三、電力監控系統依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裝設者,其控制器之設定值應視為前款規定之電源輸出電流。 四、配電箱內含多個發電電源供電給匯流排或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箱體應有標識,標明所有連接之發電電源。 五、除製造廠家說明書另有指示外,附熔線之隔離設備視為適合用於反饋電路斷路器未標示電源側或負載側,視為適用於反饋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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