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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84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設備應能承受其最大短路電流。 二、電源之負載計算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電源系統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使用手動切換設備時,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給同一時間運轉所有選擇性負載之容量及額定。 (二)若使用自動切換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備用電源具有經由自動切換設備切換之總負載供電能力。 2.備用電源容量具有足以提供經由負載管理系統連接之最大負載供電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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