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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供電給照明之經常電源中斷時,應有符合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之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應以下列規定之一裝設。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獨立於經常照明電源,應能於經常照明故障時,自動切換至緊急照明。 二、二個以上電源由不同系統供電: (一)二個系統中之一應為緊急電源系統之一部分;另一得為經常電源系統之一部分。每個系統應能提供足夠容量之緊急照明電力。 (二)除二個系統均供電給經常照明,且須維持其照明者外,其中之一照明系統故障時,應能自動供電給另一照明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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