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以上燈具,或有供連接遠端燈具之端子。 (四)於設備供電中斷時,能自動供電給燈具之切換裝置。 二、蓄電池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緊急用全部燈具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 三、單元緊急供電設備應為固定式,其所有配線應符合第四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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