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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76 條

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識別其為緊急電路或緊急系統之一部分。 二、配線: (一)由相同電源供電給二個以上緊急電路之配線,得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線盒或配電箱。 (二)從緊急電源或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緊急負載間之配線,應與其他緊急電源配線及設備完全分開。但裝設於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開關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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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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