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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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