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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55 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四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十二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六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具容量超過前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十三千伏特以上特高壓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千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具容量超過前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大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百萬瓦特以上,經設計者計算一具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責任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電壓降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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