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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8 條

  1. 變電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處所。變電室內用電設備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更換所需之工作空間等條件。
  2. 變電室之工作空間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或其他類似高壓用電設備之前面應有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高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一規定。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若為封閉型設備者,應自封閉箱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變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百伏特帶電部分之封閉箱體,其進出口應加以上鎖但經常有合格人員值班者,不在此限。 三、在用電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裝置,且照明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燈具或控制燈具時,不致觸及帶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之帶電部分,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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