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電室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告標識: 一、下列區域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一)所有用電設備變電室及裝有用電設備之房間、區域或封閉箱體之入口。 (二)接近所有高電壓管路及電纜之導線處。 (三)裝有高電壓電纜之電纜架上,每隔三米以內有一個標識。 二、隔離開關處除該設備被互鎖,使其於有載下不能操作外,應有標明在有載下不能操作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三、若有逆送電可能性存在,應採取下列規定方法: (一)每一群組動作之隔離開關或隔離設備應有該裝置之任一側均可能帶電之警告標識。 (二)每一連接點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每一高電壓區段連接點之耐久且明顯變電室開關操作配置單線圖。 四、裝設高壓配電盤者,在人員可接近之帶電部分面板或門上,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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