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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電室通風口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口、窗戶、逃生通道及可燃性物質。 二、通風口之排列應將所需開口面積之一半設於近地板處,另一半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之壁上;或將所有之通風口全部開口面積,皆設在近屋頂處,達到自然通風。 三、變壓器容量在五十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等所占之面積後,不小於○‧一平方米;超過五十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增加二千平方毫米。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百葉窗或網罩保護。 五、變電室對室內之所有通風口,應配置對變電室火災感應之自動關閉防火閘板,且該防火閘板應採不鏽材質,並裝有不鏽鋼網,且防火時效達一‧五小時以上。 六、通風管應以耐火材質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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