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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變電室之牆壁及屋頂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磚造厚度應為二百五十毫米以上。變電室之地板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若下方有其他樓層者,樓地板應能承載其荷重。
  2. 變電室門口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建築物內部進入變電室之每一個門口,應裝設緊密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門。 二、變電室應具有足以阻止變電室內最大變壓器漏油溢出門外高度之門檻或護欄,其高度不得小於一百毫米。 三、變電室門應配裝門鎖,且應加以上鎖,僅合格人員可進出。逃生門開啟方向應向外,並配有緊急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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