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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油浸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內者,應設置於變電室。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變壓器總容量小於一百二十五千伏安,室內以厚度超過一百毫米之鋼筋混凝土建造者。 二、變壓器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在可燃性建築物中,有防止絕油燃燒引燃其他物質措施,且總容量小於十千伏安者,或周圍結構為耐火構造,且其總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者。 三、電氣爐用變壓器總額定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四、變壓器為整套型荷電粒子加速設備之一部分,總額定容量不超過七十五千伏安,供電電壓六百伏特以下,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五、建築物及其內部建材不會造成火災危害,且建築物僅作供電及僅合格人員可觸及者。 六、用於電動挖掘機等移動式及可攜式採礦設備,且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 (一)裝設排放設施以預防絕緣油洩漏於地面。 (二)裝設人員安全出口。 (三)裝設厚度六毫米以上之鋼製隔板保護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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