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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系統及電路之用電設備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設備之所有帶電金屬部分、圍籬、封閉箱體及支持物,應加以接地但與大地絕,且可防止與大地接觸之人員與該金屬組件碰觸者,不在此限。 二、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設備接地導線: (一)設備接地導線非屬整體電纜組合之一部分者,其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二)電纜金屬遮蔽層不得作為直接被接地系統之設備接地導線。但電纜金屬遮蔽層可耐受接地故障電流保護裝置於故障清除時間內動作而不損壞者,不在此限。 (三)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熔線電流額定或保護電驛動作電流設定決定,並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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