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外高壓架空導線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導線間支撐之設計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其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線路電壓。 (二)導線截面積。 (三)支持物間之距離。 (四)支持物型式。 (五)風壓及冰荷重。 (六)突波保護。 二、支持物應以木桿、金屬桿、水泥桿或其組合結構物等作為高壓架空導線之支撐。每一支持物之設計及裝設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其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土壤狀況。 (二)基礎及支持物配置。 (三)所有架設導線及設備之重量。 (四)氣候及冰、風力、溫度及雷擊等特殊狀況計算之容許荷重。 (五)方向改變之角度。 (六)相鄰支持物之間距。 (七)終端結構之效應。 (八)支線及支線錨之強度。 (九)支持物大小及材質。 (十)硬體構件。 三、支撐導線之絕緣礙子應評估下列事項: (一)相間電壓。 (二)每一個別裝設所要求之機械強度。 (三)表九○五規定之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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