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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29 條
高壓電纜依前條規定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多芯電纜: (一)多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七選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七所示值百分之九十五。 (二)多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四規定。 二、單芯電纜: (一)單芯電纜敷設於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五所示值百分之七十五;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五所示值百分之七十。 (二)單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九○八~五規定。 (三)單芯電纜以三條或四條綁紮成一束敷設於電纜架,彼此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以上者,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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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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