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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26 條
高壓配線用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及手孔之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長度不得小於最大有遮蔽層電纜外徑四十八倍,或最大無遮蔽層電纜外徑三十二倍。 二、轉彎或U型拉線: (一)電纜進入側至另一側之長度,不得小於最大電纜外徑三十六倍,加上同一側之其他電纜外徑之總和。 (二)入口與出口之距離:不得小於電纜外徑三十六倍。但無遮蔽層之電纜得縮減為電纜外徑二十四倍以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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