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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配線之線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應以防腐蝕性之材料製成,或將線盒之內外面上釉、鍍鋅、電鍍或以其他方式保護。 二、絕導線或電纜通過隔板及其他必要隔室,應採用圓形平滑邊緣之套管、遮蔽或配件。 三、線盒應能完全封閉其所包含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四、線盒及管匣裝設後,在不需移開建築物任何固定部分情形下,導線應為可觸及,並應提供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 五、板: (一)線盒應採用蓋板牢固鎖住。 (二)地下配線線盒蓋板重量超過四十五公斤者,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線盒之蓋板上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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