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地下配線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 (二)裝設地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有遮蔽電纜及金屬被覆電纜,其金屬被覆應依第九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效接地,遮蔽導體在電纜之連接處應有電氣連續性,並應採用非金屬導線管或適用於潮濕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配線。 2.無遮蔽電纜或非金屬被覆電纜應採用非金屬導線管或適用於潮濕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配線,並包覆混凝土厚度七十五毫米以上。 二、埋設深度: (一)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者,三十五千伏特以下電纜最小埋設深度應為六百毫米以上;超過三十五千伏特電纜最小埋設深度應為七百五十毫米以上。 (二)採用厚金屬導線管配線者,最小埋設深度應為一百六十毫米以上。 (三)若無法達到前二目規定之深度者管路應採用同等強度之鋼筋混凝土包覆。 三、潮濕場所: (一)封閉箱體或管槽裝設於地下者,其內部應視為潮濕場所。敷設其中之電纜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二)地下配線之中間接續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四、回填料不得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 五、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於建築物內側之管口,應加以密封,以防止水氣滲入或氣體進入。 六、保護: (一)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二)導線裝設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導線管、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該導線管之高度由地面起算應為二‧五米以上。 (三)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進屋點應以封閉箱體或導線管保護,且其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