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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7 條
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滿載電流之負載啟斷開關,配置適當之熔線者,得作為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電壓及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載啟斷開關得與熔線或斷路器連接以啟斷故障電流。此組合裝置應具有電氣性協調,可安全承受閉合、承載或啟斷設計之最大短路電流。 二、裝設二具以上之負載啟斷開關,且負載端子互相連接,由不同電源導線供電時每具開關應有明顯標識,以辨識其危險性。 三、附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之電源端子應裝設於開關箱之上方。若電源端子裝於別處,開關應裝設隔板,防止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或防止工具或熔線掉落至帶電部分。 四、若熔線可能因逆送電而帶電者,封閉箱體之箱門上應有警告標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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