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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9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之每一非接地導線應裝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保護位置應位於導線電源端: 一、以斷路器作為三相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至少有三個分別由三個比流器驅動之過電流電驛元件,或一組整套型智慧型電子元件保護電驛(IED)。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每條非接地導線串接一具熔線。 三、保護裝置能偵測及啟斷其裝設位置所流過超過其跳脫設定或熔點之所有電流。 四、保護裝置之動作時間具有良好之保護協調,不得因短路電流造成導線之溫升而傷及導線或其絕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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