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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2.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且其啟斷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值。
  3. 斷路器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之斷路器,應採用有不燃性絕物者,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或防火裝置內。若屬開放式裝置者,其裝設處所應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操作: (一)斷路器應有與控制電源無關而可觸及之機械或手動操作跳脫裝置。 (二)斷路器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 Free)特性。 (三)在加壓情況下,斷路器應具有可手動啟斷或閉合,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受手動操作速度影響。 (四)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閉合之機械位置指示器,可判別主接觸子在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五)配電盤盤面等操作斷路器處應有紅、綠燈等明顯之閉合及啟斷指示。
  4. 電力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設備時,應裝設於每一接地導線。 二、排氣式電力熔線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熔線啟斷電路時,不得使電弧或火焰傷及人員或設備。 四、熔線座應在不帶電情形下始能更換熔線。但由合格人員使用工具及防護設備可於帶電情形下作者,不在此限。 五、內裝電力熔線之高壓配電盤及變電室(站),該熔線電源側應裝設三相連動之負載啟斷開關。但開關之負載啟斷裝置具有機械性或電氣性互鎖,能使負載降低至開關啟斷能力之下者,不在此限。
  5. 熔線鏈開關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鏈開關應裝設於易於操作及更換熔線處,且在熔線熔斷時,其消弧過程不致傷及人員。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操作: (一)熔線鏈開關應有標明不得在有載下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有載下手動啟斷電路。但利用輔助操作器可切斷負載電流者,不在此限。 四、在建築物外鐵構上裝設熔線鏈開關者,其最底帶電部分包括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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