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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設隔離電源之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位於最接近導線引入口可輕易觸及之處。若有困難者,應於可輕易觸及之處能遙控操作。 二、選用: (一)每棟建築物之隔離設備應同時隔離其所控制之所有接地進屋線,且其承受故障閉合電流之額定應高於供電端最大短路電流。 (二)隔離設備為附熔線開關者,其熔線特性得彌補隔離設備故障閉合電流額定之不足。 三、負載啟斷開關具有啟斷電流能力,並位於明顯可視及啟閉位置者,得視為隔離設備。
  2. 以絕油、真空、六氟化硫等斷路器作為前項規定之隔離設備者,應於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其隔離開關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應具有完全隔離用電設備所有非接地導線之設施,且可明顯指示啟閉位置。 (二)應與電路啟斷設備互鎖。但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者,不在此限。 (三)應具備於隔離電源後,易於將負載側導線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設備接地匯流排或被接地鋼構之配電裝置。 二、抽出型斷路器於電路啟斷始能抽出或抽離正常運轉位置即自動啟斷電源者,得免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若一組熔線可作為隔離開關操作者,得作為隔離開關。 四、隔離開關應僅限合格人員可操作。
  3. 裝設於建築物外且進屋線僅接一具或一組變壓器,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隔離開關附裝熔線替代隔離設備: 一、變壓器組一次側額定電流不超過二十五安培。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不超過六路,且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 (二)超過六路,且變壓器二次側加裝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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