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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2.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3. 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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