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於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通風口或類似開口設計應使外物從該開口插入時會偏離帶電部分。 二、設備暴露於可能因車輛碰撞而遭受外力損傷者,應設有防護裝置。 三、設備暴露之螺栓及螺帽不得輕易被取下,以免因此接觸帶電部分。 四、設備封閉箱體之底部距離地平面或樓地板高度低於二‧五米者,該箱體之門或鉸鏈蓋應加以上鎖。 五、封閉箱體僅供拉線、接續或分接者,其門或鉸鏈蓋應加以上鎖或用螺栓拴緊。 六、地下封閉箱體之孔蓋重量應超過四十五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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