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
- 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一)轉換負載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充電控制器額定電流;其額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定功率一‧五倍以上。
(二)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為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一)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二)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 裝設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變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出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導線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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