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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00 條
儲能系統電路之電流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電路電流應為儲能系統銘牌或系統驗證文件指示之額定電流。儲能系統輸入及輸出電路或額定分開者,應個別認定。儲能系統充放電使用同一端子者,其額定電流應取兩者中較大者。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三)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四)當變流器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交流電流之額定值。 (五)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第一目規定銘牌或系統驗證文件指示之額定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相四線式Y接系統之單獨非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大於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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