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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899

  1. 1.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kW或kVA)。 五、儲能系統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之電壓與電流,及可能之故障電流。 六、與電力網併聯之容量。
  2. 2.儲能系統之電源識別應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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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名詞
  • 第八百八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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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9 條規定:「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